| 事項名稱 | 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 ||||||||
| 申請條件 | 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印刷經(jīng)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2)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fā)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jiān)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并發(fā)給發(fā)票準印證。發(fā)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省稅務機關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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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方式 | 通辦范圍 | 結果送達 | |||||||
| 上門辦理 | 網(wǎng)上辦理 | 移動辦理 | 自助辦稅終端 | 同城通辦 | 省內(nèi)通辦 | 全國通辦 | 窗口送達 | 網(wǎng)上查詢 | 郵寄送達 |
| √ | √ | ||||||||
| 辦理材料 | 資料名稱 | 填報須知 | 必報資料 | 條件報送資料 | 留存?zhèn)洳?/span> | ||||
2.1.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表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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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wǎng)上辦理時,上傳原件的電子件,在線填寫(或上傳)對應表單; 2.窗口辦理時,原件查驗后退回,各項資料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簽章。 免填單的資料直接由納稅人簽章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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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 | √ | ||||||||
| 印刷經(jīng)營許可證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復印件 | √ | ||||||||
| 生產(chǎn)設備、生產(chǎn)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 | √ | ||||||||
| 生產(chǎn)工藝及產(chǎn)品檢驗制度復印件 | √ | ||||||||
| 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復印件 | √ | ||||||||
| 代理委托書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 √ | |||||||
| 代理人身份證件 | √ | ||||||||
| 辦理時限 | 納稅人辦理時限 | 在購買標書時提出申請 | |||||||
|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 在20 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招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nèi);對20 個工作日內(nèi)無法作出決定的,經(jīng)決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 個工作日。 | ||||||||
| 結果名稱 | 2.1.1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空表).doc 2.1.1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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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到現(xiàn)場次數(shù) | 網(wǎng)上辦理深度 | 免填單 | ||||
| 結果樣本 | 2.1.1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表樣).doc 2.1.1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表樣).doc《發(fā)票準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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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2次 | 一級 | 否 | ||||
| 辦理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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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辦稅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類辦稅事項的辦理方式、各級辦稅服務廳導航、工作時間、辦理流程、收費標準,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可點擊查看,安徽省辦稅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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