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水務局
辦公地址:銅仁市碧江區(qū)銅興大道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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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水務局辦事事項列表
1、水土流失危害事實鑒定
2、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審定
3、對在防汛抗洪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4、對河道整治、建設、保護管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5、水利建設安全施工措施備案
6、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驗收
7、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及水庫降等、報廢審核
8、對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處罰
9、對下游受洪水影響的地區(qū)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過水能力的處罰
10、對水庫(水電站)泄洪時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行為的處罰
11、對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guī)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行為的處罰
12、對未經水行政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墾荒、挖筑魚塘、修路、開渠打井的行為的處罰
13、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zhèn)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行為的處罰
14、對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的處罰
15、對從事危及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16、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行為的處罰
17、對因城鎮(zhèn)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zhèn)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zhèn)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行為的處罰
18、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19、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20、損毀堤防、防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jiān)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jiān)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21、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的行為的處罰
22、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23、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行為處罰
24、對拒不匯交、匯交虛假水文監(jiān)測資料、使用未經審查的水文監(jiān)測資料行為的處罰
25、對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未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行為的處罰
26、對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地區(qū)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建設項目的行為的處罰
27、對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行為的處罰
28、對在河道、湖泊、水庫的管理范圍內修建妨礙排澇、水文測報、水工程正常運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廢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為的處罰
29、對在水功能區(qū)從事不符合水功能區(qū)劃的工程建設以及養(yǎng)殖、旅游、水上運動、餐飲等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30、對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31、對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行為的處罰
32、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33、對禁止在林地、山坡地濫取地表土。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挖砂、采石或者濫挖中藥材、濫采觀賞石材等行為的處罰
34、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35、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guī)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行為的處罰
36、對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行為的處罰
37、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移動或拆除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以及各類測量、監(jiān)測等附屬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38、對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行為的處罰
39、對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行為的處罰
40、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41、對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處罰
42、對正常供水狀態(tài)下,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未按規(guī)定對供水設施檢查維修或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行為的處罰
43、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行為的處罰
44、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行為的處罰
45、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行為的處罰
46、對在進行涉河水工程規(guī)劃和設計時,編制單位未按照管理權限征求水文機構意見的行為的處罰
47、對禁止開墾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行為的處罰
4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49、對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50、對未在取水口安裝經法定檢驗機構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器具的行為的處罰
51、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52、對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或施工的、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違反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供水工程的行為的處罰。
53、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罰
54、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處罰
55、對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
56、對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做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行為的處罰
57、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及開展經營活動,擅自占用農灌水源或者從水庫、引水、提水工程內取水、截水,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內設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棄水以及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綜合調度方案等行為的處罰。
58、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影響行洪及阻塞巖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的處罰
59、對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者行為的處罰
60、對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行為的處罰
61、對未經水行政部門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62、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yè)務的處罰
6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64、對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行為的處罰
65、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行為處罰
66、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67、對不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管理、調度和指揮的行為處罰
68、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行為的處罰
69、對排水戶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行為的處罰
70、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行為的處罰
71、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72、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未按規(guī)定上報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未按規(guī)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未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行檢測,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轉包、違規(guī)分包檢測業(yè)務的處罰
73、對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違反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供水工程的行為的處罰
74、對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觀測、防汛、通訊、輸變電、水文、交通等附屬設施,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毀界樁、界碑、標識,在水利工程專用輸電、通信線路上架線和接線的行為的處罰
75、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的行為的處罰
76、對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行為的處罰
77、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的處罰
78、對正常供水狀態(tài)下,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業(yè)務的、未按規(guī)定對供水設施檢查維修或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行為的處罰
79、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的處罰
81、對未經批準,水庫(水電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運用的行為的處罰
82、采集發(fā)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行為的處罰
83、對未經水行政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采礦、采石、取土、淘金的行為的處罰
84、對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污水排入城鎮(zhèn)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qū)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行為的處罰
85、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行為的處罰
86、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未按規(guī)定上報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未按規(guī)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未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行檢測,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轉包、違規(guī)分包檢測業(yè)務的處罰
87、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88、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行為的處罰
89、對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行為的處罰
90、對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91、對不執(zhí)行經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的行為的處罰
92、對侵占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筑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絡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占。以及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93、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qū),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行為的處罰
94、對未經水行政部門批準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圍墾河道的行為的處罰
95、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行為的處罰
96、對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行為的處罰
97、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加收滯納金
98、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99、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工程建設方案未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的強行拆除
100、對破壞、侵占、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排澇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澇工程和防汛、氣象、水文、通信等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的代為恢復。
101、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經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102、強行拆除在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工程
103、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加收滯納金
104、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阻水障礙物或者工程設施的強行拆除
105、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經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履行
106、對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107、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的強行拆除
108、對在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以及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強行清除
109、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強行拆除
110、對違反規(guī)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