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住所的租賃合同中,應當由使用該住所的公司作為承租方。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說明,作為法人的公司,只需要加蓋公章即可。因此,對于公司申請變更地址的租賃合同上無論有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登記機關只需要審查公司有否加蓋公章即可;企業(yè)承租給屬下分支機構作營業(yè)場所的,無需企業(yè)再出示給分支機構使用的證明。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因此在公司設立之前尚無公章的情況下,對于法定代表人所簽署擬設公司住所的租賃合同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