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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第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因此,1、若你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自行開具出租發(fā)票。2、若你司為一般納稅人,該廠房租入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前,則可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若廠房租入時間為216年5月1日后,則應按10%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兩種情形,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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