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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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qū)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fā)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