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由錫林郭勒盟公安局負責審批辦理,具體聯系信息如下:
咨詢電話:0479-8240636
監(jiān)督投訴電話:0479-8241040
辦理地點:錫林浩特市多倫路188號錫林郭勒盟公安局治安支隊202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公交路線:乘坐1路、11路公交車到農村信用社站下車即可
受理條件
(一)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和有關業(yè)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二)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資格要求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設定依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9年10月13日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yè)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