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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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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保定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信息,分析、預測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并制定對策;及時處置重大案件、重大騷亂、重大治安事故;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依法進行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證、大型活動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yè)管理工作。
(三)偵辦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處置涉外案件;依法實施技術偵察。
(四)切實掌握影響社會穩(wěn)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全市治安形勢,作出科學決策。
(五)依法開展出境、入境和境(國)外人員在我市居留、旅行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jiān)督全市公安系統(tǒng)執(zhí)法活動,承辦公安行政案件的復議、應訴;承辦少管案件;受理查處控告、控訴行政案件。
(八)負責收集邪教組織影響社會穩(wěn)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并進行分析研判,掌握非法宗教勢力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正常宗教活動。
(九)依法監(jiān)督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保衛(wèi)組織的建設。
(十)負責全市公安系統(tǒng)的有線無線機要通信工作;負責主管全市公共信息網(wǎng)絡的安全管理監(jiān)察工作。
(十一)指導、監(jiān)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對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槍支彈藥、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導、監(jiān)督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負責對恐怖活動的打擊防范工作,掌握最新態(tài)勢并提出相應對策。
(十四)規(guī)劃全市公安隊伍建設以及公安干警的教育訓練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組織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監(jiān)督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進行督察;督辦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標準并負責管理工作;負責作好財務及經費等工作;搞好局機關后勤保障和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領導市武警中隊的業(yè)務工作,搞好部隊建設。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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